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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基簡字第 711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簡字第711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訴訟代理人 蕭全宏

徐碩彬被 告 何秋月

何文隆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何秋月前向原告申辦信用卡使用,惟未依約按期繳款,屢經原告催收未果,計至民國109年5月22日止,尚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166,643元及其利息未清償。又被告何秋月於其父即被繼承人何茂杞死亡後,未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竟為躲避追索,而與另一繼承人即被告何文隆協議,將何茂杞所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分割歸由被告何文隆單獨取得,並於107年4月3日辦竣分割繼承登記,形同將其繼承遺產之權利無償移轉予被告何文隆,已害及原告之債權,爰參照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1583號判決、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847號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50號判決意旨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7號見解,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就系爭土地所為協議分割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併請求被告何文隆塗銷系爭土地之分割繼承登記等語,並聲明:(一)被告何秋月、何文隆就系爭土地所為之分割協議及被告何文隆就該不動產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銷。(二)被告何文隆應將系爭土地登記日期107年4月3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則均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被告何秋月答辯略以:系爭土地上建有被告母親居住之農舍,何茂杞於107年間死亡後,因被告母親係由被告何文隆照顧,其乃與被告何文隆協議由被告何文隆單獨繼承系爭土地,其不知悉何茂杞除系爭土地外尚有其他遺產,而其斯時之信用卡繳款情形尚且正常,嗣於108年8、9月間始生財務問題,故原告溯及主張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並不合理等語;被告何文隆則答辯略以:其知悉何茂杞除系爭土地外尚有其他遺產,惟因被告居住在系爭土地上,故而優先處理系爭土地之繼承登記事宜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被告何秋月積欠其上揭債務未清償,又被告何秋月於其父即被繼承人何茂杞於107年1月30日死亡後,未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而與另一繼承人即被告何文隆協議,將系爭土地分割歸由被告何文隆單獨取得,並於107年4月3日完成分割繼承登記等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簡易申請書、帳務查詢資料、被告何秋月之戶籍謄本、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暨異動索引、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畫面、債權計算表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北簡字第8010號民事簡易判決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43至56、157至159頁),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系爭土地之公務用謄本、被告何文隆之個人戶籍資料及基隆市地政事務所109年7月16日基地所登字第1090008177號函附之土地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被繼承人何茂杞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切結書、被繼承人何茂杞及訴外人何水、何秋鳳之除戶謄本、被告何秋月、何文隆及訴外人何蕭春、何文松、何玉女、何玉珍之戶籍謄本暨印鑑證明等繼承登記相關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1、83、123至147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

四、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244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定。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等就系爭土地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係詐害其對於被告何秋月之債權之無償行為云云,既為被告等所否認,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原告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經查,被繼承人何茂杞所遺遺產除系爭土地外,尚有如附表編號2至15之土地、房屋、編號16至21之存款及編號22之投資持股,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6至21之存款金額合計即已達1,026,477元【計算式:200,000元+500,000元+100,000元+110,000元+46,470元+70,007元=1,026,477元】,顯高於系爭土地之核定價額756,000元等各節,有前揭被繼承人何茂杞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附卷足憑,足見被告何秋月縱未繼承何茂杞所遺遺產中之特定財產即系爭土地,亦不得執此即謂被告等所為之分割協議係將系爭土地無償贈與被告何文隆,而非全體繼承人就全體遺產彼此分配或交換之結果,而原告復未提出任何證據舉證證明被告等之分割協議為無償行為,則其徒以被告何秋月未繼承系爭土地,遽認被告等間上開分割協議為無償行為,進而請求撤銷被告等所為協議分割之債權及物權行為,併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均屬無據,不應准許。

五、從而,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等就系爭土地所為協議分割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併依同法第4項規定,請求被告何文隆塗銷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攻擊防禦方法,經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一一審酌,附此敘明。

七、本件訴訟費用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湯惠芳附表:被繼承人何茂杞所遺遺產┌─┬──┬────────────────────────────┬───────────┐│編│ 種 │ │ ││ │ │ 遺 產 明 細 │權利範圍或金額(新臺幣)││號│ 類 │ │ │├─┼──┼────────────────────────────┼───────────┤│ │ │ │ ││1│土地│基隆市○○區○○○段○○○○○段000○00地號(面積:135㎡)│ 全 部 ││ │ │ │ │├─┼──┼────────────────────────────┼───────────┤│ │ │ │ ││2│土地│新北市○○區○○○段○里○○段000○0地號(面積:999㎡) │ 1/3 ││ │ │ │ │├─┼──┼────────────────────────────┼───────────┤│ │ │ │ ││3│土地│新北市○○區○○○段○里○○段000○0地號(面積:15,703㎡)│ 1/3 ││ │ │ │ │├─┼──┼────────────────────────────┼───────────┤│ │ │ │ ││4│土地│新北市○○區○○○段○里○○段000○0地號(面積:669㎡) │ 1/3 ││ │ │ │ │├─┼──┼────────────────────────────┼───────────┤│ │ │ │ ││5│土地│新北市○○區○○○段○里○○段000○0地號(面積:369㎡) │ 1/3 ││ │ │ │ │├─┼──┼────────────────────────────┼───────────┤│ │ │ │ ││6│土地│新北市○○區○○○段○里○○段000○0地號(面積:107㎡) │ 1/3 ││ │ │ │ │├─┼──┼────────────────────────────┼───────────┤│ │ │ │ ││7│土地│新北市○○區○○○段○里○○段000○0地號(面積:209㎡) │ 1/3 ││ │ │ │ │├─┼──┼────────────────────────────┼───────────┤│ │ │ │ ││8│土地│新北市○○區○○○段○里○○段000○0地號(面積:160㎡) │ 1/3 ││ │ │ │ │├─┼──┼────────────────────────────┼───────────┤│ │ │ │ ││9│土地│新北市○○區○○○段○里○○段000○0地號(面積:412㎡) │ 1/3 ││ │ │ │ │├─┼──┼────────────────────────────┼───────────┤│ │ │ │ ││10│土地│新北市○○區○○○段○里○○段000地號(面積:325㎡) │ 1/3 ││ │ │ │ │├─┼──┼────────────────────────────┼───────────┤│ │ │ │ ││11│土地│新北市○○區○○○段○里○○段000○0地號(面積:296㎡) │ 1/3 ││ │ │ │ │├─┼──┼────────────────────────────┼───────────┤│ │ │ │ ││12│土地│新北市○○區○○○段○里○○段000○0地號(面積:155㎡) │ 1/3 ││ │ │ │ │├─┼──┼────────────────────────────┼───────────┤│ │ │ │ ││13│土地│新北市○○區○○○段○里○○段000○0地號(面積:533㎡) │ 1/3 ││ │ │ │ │├─┼──┼────────────────────────────┼───────────┤│ │ │ │ ││14│房屋│基隆市○○區○○里○○街00號 │ 全 部 ││ │ │ │ │├─┼──┼────────────────────────────┼───────────┤│ │ │ │ ││15│房屋│基隆市○○區○○里○○街00號 │ 全 部 ││ │ │ │ │├─┼──┼────────────────────────────┼───────────┤│ │ │ │ ││16│存款│基隆二信定存 │ 200,000元 ││ │ │ │ │├─┼──┼────────────────────────────┼───────────┤│ │ │ │ ││17│存款│基隆二信定存 │ 500,000元 ││ │ │ │ │├─┼──┼────────────────────────────┼───────────┤│ │ │ │ ││18│存款│基隆二信定存 │ 100,000元 ││ │ │ │ │├─┼──┼────────────────────────────┼───────────┤│ │ │ │ ││19│存款│基隆二信定存 │ 110,000元 ││ │ │ │ │├─┼──┼────────────────────────────┼───────────┤│ │ │ │ ││20│存款│基隆七堵郵局 │ 46,470元 ││ │ │ │ │├─┼──┼────────────────────────────┼───────────┤│ │ │ │ ││21│存款│基隆二信 │ 70,007元 ││ │ │ │ │├─┼──┼────────────────────────────┼───────────┤│ │ │ │ ││22│投資│有限責任基隆第二信用合作社 │ 100股 ││ │ │ │ │└─┴──┴────────────────────────────┴───────────┘

裁判日期:2020-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