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簡字第734號上 訴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被 上訴人 翁錦玲
梁志蔆上列當事人間因109年基簡字第734號撤銷買賣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8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