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基簡字第 91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簡字第91號原 告 龍騰大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戴勝雄訴訟代理人 蔣禎育被 告 史鴻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玖佰參拾柒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到場之訴訟代理人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基隆市龍騰大地社區公寓大廈依法成立並經向主管機關報備之管理委員會,依龍騰大地公寓大廈住戶規約約定,區分所有權人應依房屋坪數按月繳納每坪新臺幣(下同)40元之管理費,使用停車位者,另須繳納車位清潔管理費,單車位每月100元、子母車位每月150元,並約定如未按期繳納應繳金額,以年息百分之15計付遲延利息。被告係社區內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巷○號13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每月應繳納1,510元之管理費,惟其自民國99年5月起至108年7月止,共計111個月未按期繳交管理費,合計284,937元(本金167,610元、遲延利息117,327元),迭經催告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參酌。

三、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龍騰大地公寓大廈管理費繳交管理辦法、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基隆市安樂區公所108年5月21日基安民字第1080005803號函、被告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債務計算表等件為證,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四、從而,原告依龍騰大地公寓大廈住戶規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管理費284,937元,為有理由。

五、本件係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50萬元以下之財產權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 1項第3款之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由被告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裁判日期:2020-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