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勞簡字第6號上 訴 人 市中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翁國華被 上訴人 許條根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基勞簡字第6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對本院原判決主文第一、二項部分均提出上訴請求廢棄,其中主文第一項所確認勞動契約存在期間,被上訴人所領取薪資為合計為新臺幣12萬7,400元,因此主文第一項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上開金額,另加計主文第二項命上訴人給付金額3萬2,581元,二項合計15萬9,9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