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基小字第1914號原 告 黃金大鎮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盛欽訴訟代理人 栗治明被 告 陳雪娥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9年8月31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告起訴時名稱誤載為「黃金大鎮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更正為「黃金大鎮管理委員會」,為此聲請裁定更正等語。
二、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經查,依卷附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之記載,原告名稱為「黃金大鎮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與原告於起訴狀所載名稱相符。本院前揭判決並無誤載原告名稱之顯然錯誤情形,原告聲請更正原告名稱,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