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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基小字第 19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基小字第1946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律師

陳貞樺上 一 人複代 理人 張正杰被 告 林蘆純特別代理人 林輝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9年12月29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租金等
裁判日期:20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