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基小字第1946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律師
陳貞樺上 一 人複代 理人 張正杰被 告 林蘆純特別代理人 林輝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9年12月29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