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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基小字第 1998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基小字第199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廖志雄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張建川訴訟代理人 陳文慶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追償電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4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人俊

裁判案由:給付追償電費
裁判日期:2020-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