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基小字第2932號上 訴 人 傅志清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曉娟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萬9,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