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小字第2349號上 訴 人 楊淑娟即 被 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樂社區信義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