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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基小字第 6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小字第606號原 告 宋大衛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熙雯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裁判日期:2020-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