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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國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國字第4號抗 告 人 葉志雄上列抗告人對不詳之被告提起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另據抗告人提出之抗告狀所載,抗告人實際上係依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1款請求『國家補償』,並非依國家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並非就本件駁回國家賠償請求之裁定提起抗告所能救濟及解決,抗告人請求『國家補償』,應依刑事補償法第9 條規定,向為羈押之機關所在地或受害人之住所或居所地或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提出聲請。故請抗告人於補繳抗告裁判費前先行確認再行補繳,以免徒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20-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