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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家繼簡字第 5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家繼簡字第5號原 告 簡○○訴訟代理人 楊○○被 告 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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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簡○○簡○○簡○○簡○○簡○○○簡○○簡○○簡○○簡○○簡○○簡○○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繼承人O○○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其分割方式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等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OOO於民國57年10月3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均為OOO之繼承人。原告前於108年7月26日辦竣上開土地及房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原告及大多數被告雖有協議分割之議,惟被告OOO、OOO等人,即令擬依其應繼分辦理分別共有登記,其等不願提出印鑑證明或避不見面,故兩造無法達成遺產分割協議,為此爰依法訴請分割系爭遺產等語,並聲明:請准就被繼承人OOO所遺之系爭遺產為分割,其分割方式為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予以分割。

二、被告部分:㈠被告OOO、OOO均答辯以:被告OOO、OOO於108年9月9日如期交

付印鑑章與被告OOO,由被告OOO轉交原告辦理繼承申請書用印,絕無原告主張其等不願提出印鑑證明或避不見面之情事,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㈡被告OOO、OOO、OOO、OOO表示同意分割,並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

㈢被告OOO、OOO、OOO、OOO、OOO表示同意分割,並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惟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㈣被告OOO則以:對於原告主張之聲明無意見,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㈤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被繼承人OOO於57年10月3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其繼承人為兩造,系爭遺產已辦理繼承登記,惟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等情,業據其提出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物通知單、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所有權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日據時期戶籍簿冊浮籤記事專用頁、除戶戶籍謄本、新北市瑞芳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案件補正通知書等件為證,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兩造均為被繼承人OOO之繼承人,而被繼承人遺有系爭遺產,尚未分割,已如前述,復查無兩造就系爭遺產另訂有契約或系爭遺產有不得分割之情形,兩造就系爭遺產之分割又迄未達成協議,則原告訴請分割遺產,於法即屬有據。

五、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將系爭遺產分割,分割方式為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以兩造應繼分比例予以分割,亦符合公平原則,故本院認系爭遺產依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為適當。從而,原告依分割遺產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依兩造應繼分之比例分割系爭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此規定亦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即明。本件分割遺產乃具非訟事件之性質,本院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因何人起訴而有不同,故原告請求分割之訴雖有理由,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非公平,爰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即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 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蕭利峰附表一:

編號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2分之1 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2分之1 3 新北市○○區○○○段00○號 全部附表二:應繼分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一 OOO 9分之1 二 OOO 9分之1 三 OO 9分之1 四 OOO 63分之1 五 OOO 63分之1 六 OOO 63分之1 七 OOO 63分之1 八 OOO 63分之1 九 OOO 72分之1 十 OOO 72分之1 十一 OOO 72分之1 十二 OOO 72分之1 十三 OOO 72分之1 十四 OOO 72分之1 十五 OOO 18分之1 十六 OOO 45分之1 十七 OOO 45分之1 十八 OOO 45分之1 十九 OOO 45分之1 二十 OOO 45分之1 二十一 OOOO 45分之1 二十二 OOO 45分之1 二十三 OOO 45分之1 二十四 OOO 45分之1 二十五 OOO 45分之1 二十六 OOOO 45分之1 二十七 OOO 45分之1 二十八 OOO 45分之1 二十九 OOO 45分之1 三十 OOO 252分之1 三十一 OOO 252分之1 三十二 OOO 252分之1 三十三 OOOO 315分之1 三十四 OOO 315分之1 三十五 OOO 315分之1 三十六 OOO 315分之1 三十七 OOO 315分之1 三十八 OOOO 216分之1 三十九 OOO 216分之1 四十 OOO 216分之1 四十一 OOO 288分之1 四十二 OOO 288分之1 四十三 OOO 288分之1 四十四 OOO 288分之1 四十五 OOO 90分之1 四十六 OOO 90分之1 四十七 OOO 90分之1 四十八 OOO 90分之1 四十九 OOO 90分之1 五十 OOO 135分之1 五十一 OOO 135分之1 五十二 OOO 135分之1 五十三 OOO 504分之1 五十四 OOO 504分之1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