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家繼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上訴人 即原 告 王建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小雯間確認遺產分割協議書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41,154元(計算式:①66.59平方公尺×35,000/㎡=2,230,650元(高雄市房地),②(22.56平方公尺+2.97平方公尺)×40,500元/㎡=1,033,965元(基隆市房地),①+②=3,364,615元,3,364,615元×1/4=841,154,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利峰

裁判日期:202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