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9號聲 請 人 郭文富聲請人與相對人郭文龍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7月27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家繼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在案,惟前揭判決附表一編號2之遺產項目欄位「第一商業銀行哨船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為誤寫,應為「第一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爰聲請裁定更正云云。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之判決亦有準用。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三、聲請人主張系爭判決有顯然錯誤,惟經本院調閱109年度家繼訴字第9號分割遺產全卷,聲請人所提家事起訴狀中所附原證三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中所載存款17為第一商業銀行哨船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存款餘額為新臺幣502,019元,且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基隆分局108年12月23日北區國稅基隆營字第1081039732號函附被繼承人林翠麗遺產稅申報資料中第一商業銀行哨船頭分行金融帳戶00000000000號存款餘額亦為502,019元,與原判決附件所載一致(見原審卷第41、99、187及649頁)經核閱無訛,並無顯然錯誤之情形;況本件判決因郭文龍等不服提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經該院廢棄本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9號判決,本院前開判決既經臺灣高等法院廢棄,亦無更正之必要,聲請人所為聲請尚難謂有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家事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憶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