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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家聲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6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4年度家簡字第3號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04年度家簡字第3號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於民事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即明。

二、聲請人主張其與本院104年度家簡字第3號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之原告簡國川間有債權債務關係,並經聲請人取得執行名義在案,故為確保聲請人之債權,須聲請閱覽、抄錄本104年度家簡字第3號卷宗,業據其提出本院債權憑證,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核其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裁判日期:2020-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