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陸許字第3號聲 請 人 林秋鶯代 理 人 陳於晴上列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下列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㈠相對人袁志恒之戶籍謄本。
㈡福建省永泰縣人民法院(2009)樟民初第450號民事判決書之
生效證明書,以及該判決書之生效證明書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暨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文件。
理 由
一、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認可大陸地區裁判事件,欠缺如主文所列文件,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3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