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4號聲 請 人 林貴美送達代收人 林淑真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天本文教公益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天本文教公益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至於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而無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天本文教公益基金會之董事長,為推廣公共事業暨社會福利,爰修正財團法人天本文教公益基金會捐助章程條文,並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09年1月12日決議修正如附表所示,並報經文化部准予備查,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並提出文化部109年3月24日文綜字第1091004784號函、財團法人天本文教公益基金會第六屆第四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會議簽到表、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
三、經核,就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天本文教公益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5、6、7、8、9、10、1
1、12、13、14、15條所示部分,其變更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自應准許。至就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1、2、3、4、16、17條所示部分,係載明章程修訂之法源依據、由直書改以橫書之記載、金額或數字改以大寫記載、增加修訂章程日期、補充條文內容,核其內容與財團法人「組織是否完全」、「重要管理方法是否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上開說明,該部分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從而,此部分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雅婷┌─────────────────────────────────────┐│附表:109年度法字第14號 │├──────────────────┬──────────────────┤│ 修 正 前 條 文 │ 修 正 後 條 文 │├──────────────────┼──────────────────┤│第一條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監督準則組織之。 │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天本││本基金會由寶光建德天本道場發起創設,│文教公益基金會」(以下稱本會)。 ││定名為「財團法人天本文教公益基金會」│ ││(以下稱本會)。 │ │├──────────────────┼──────────────────┤│第二條 │第二條 ││本會以傳播中華文化,啟發修身養性,獎│本會以傳播中華文化,啟發修身養性,獎││助社會福祉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助社會福祉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左列業務: │下列業務: ││一、提倡文化教育活動,協贊公益慈善事│一、提倡文化教育活動,協助公益慈善事││ 業之計劃、設計、推動事項。 │ 業之計劃、設計、推動事項。 ││二、促進中外文化交流及國內外公益熱心│二、促進中外文化交流及國內外對公益熱││ 人士之聯繫、觀摩、交換工作經驗,│ 心人士之聯繫、觀摩、交換工作經驗││ 互相考察訪問之舉辦與獎助。 │ ,互相考察訪問之舉辦與獎助。 ││三、有關文教公益事業設施現況之研究,│三、有關文教公益事業設施現況之研究,││ 並出版有關社會公益慈善月刊「佛心│ 並出版有關社會公益慈善月刊「佛心││ 」研究理論及報導實況。 │ 」研究理論及報導實況。 ││四、協助培育對國家、社會有貢獻潛力之│四、協助培育對國家、社會有貢獻潛力之││ 高級優秀人才,創設佛心兒童學園、│ 高級優秀人才,創設佛心兒童學園、││ 佛心青少年教育學園、佛心成人社區│ 佛心青少年教育學園、佛心成人社區││ 學校。 │ 學校。 ││五、適應社會需要策動人力、財力、物力│五、適應社會需要策動人力、財力、物力││ ,興建「佛心觀音巖文化學術教育館│ ,興建「佛心觀音巖文化學術教育館││ 」。培育倫理道德觀念,提升人格素│ 」。培育倫理道德觀念,提升人格素││ 質涵養及智識水準,建設人間淨土,│ 質涵養及智識水準,建設人間淨土,││ 並獎助優良傳統文化之發揚。 │ 並獎助優良傳統文化之發揚。 ││六、社會公益服務: │六、社會公益服務: ││ 甲、兒童教育:興辦佛心育幼院、協│ 甲、兒童教育:興辦佛心育幼院、協││ 助孤兒教育。專辦佛心幼兒園,│ 助孤兒教育。專辦佛心幼兒園,││ 協助學前教育。 │ 協助學前教育。 ││ 乙、青少年教育:興辦青少年教育學│ 乙、青少年教育:興辦青少年教育學││ 園,照顧青少年踏上正途。 │ 園,照顧青少年踏上正途。 ││ 丙、婦女教育:創辦婦德講座,家庭│ 丙、婦女教育:創辦婦德講座,家庭││ 倫理及生涯規劃,免費教授各項│ 倫理及生涯規劃,免費教授各項││ 婦女技藝(如插花、烹飪、手工│ 婦女技藝(如插花、烹飪、手工││ 藝、書法、繪畫、茶道等研習班│ 藝、書法、繪畫、茶道等研習班││ )。 │ )。 ││ 丁、老人教育:獎助老人安養,讓老│ 丁、老人教育:獎助老人安養,讓老││ 年人享受到無憂無慮、心靈健康│ 年人享受到無憂無慮、心靈健康││ 而充實的生活。 │ 而充實的生活。 ││ 戊、殘障教育:創設佛心養護學校,│ 戊、殘障教育:創設佛心養護學校,││ 協助照顧殘障者。 │ 協助照顧殘障者。 ││ 己、社會救助:對貧困婦孺之家庭變│ 己、社會救助:對貧困婦孺之家庭變││ 故急難救助。 │ 故急難救助。 ││ 庚、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 │ 庚、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 ││ 辛、其他符合本會創立宗旨有關公益│ 辛、其他符合本會設立目的之相關公││ 為目的之服務與設施。 │ 益性文化藝術活動。 │├──────────────────┼──────────────────┤│第三條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伍佰萬元整。由寶│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5,000,000元整, ││光建德天本道場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由寶光建德天本道場捐助,俟本會依法完││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 │前項財產之保管運用方法依財團法人法相││ │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第四條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基隆市英仁里十七鄰南│本會主事務所設於基隆市○○里○○路四││榮路四六三巷二二弄四之一號。並得視業│六三巷二二弄四之一號。並得視業務需要││務需要,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省府)許│,經文化部許可後,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可後,於國內、外設置分事所。 │所。 ││分事務所設於東京都台東區北上野二丁目│ ││27之2。 │ ││分事務所設於日本國沖繩縣那霸市松尾2-│ ││00-00-0000。 │ │├──────────────────┼──────────────────┤│第五條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左:│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一、基金之籌集會、管理及運用。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獎助案件之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董事之改選聘遴聘德高望重,樂善好│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 施之社會賢達,熱心文教公益人士為│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顧問。以及執行長、秘書及其所屬各│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 組長之聘用及解聘。 │九、合併之擬議。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 。 │├──────────────────┼──────────────────┤│第六條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玖人組成。第一屆董事│本會董事會由董事5人至25人組成,董事 ││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人數應為單數,其中1人為董事長,得設 ││一屆董事會選聘宣揚中華文之熱心人士擔│執行長1人由董事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聘 ││任。董事均為無給職。 │任之。 ││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 │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 │無給職。 ││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 │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 │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七條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本會董事任期每屆四年(不得逾四年),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因││前三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改選適當人員補足││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原任期。 ││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 │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 │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八條 │第八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長,綜理會務,對│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內為董事││外代表本會。 │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請假、因││ │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 │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 │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 │會一次,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席││ │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 │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 │一。 ││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 │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 │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 │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 │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文化部許││ │可,自行召集之。 │├──────────────────┼──────────────────┤│第九條 │第九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開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長││時會議。 │、代理董事長,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並由文化部通知法院為登記: ││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一、曾犯組織犯罪防治條例規定之罪,經││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左列重要│ 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之出席│ 、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 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關准許後行之。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六十二、│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 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 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 分。 │ 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二、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 此限。 ││三、解散之擬議。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召開董事會之│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十日,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 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會後並將董事會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核備│有前項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 │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文化部通知││ │法院為登記。 │├──────────────────┼──────────────────┤│第十條 │第十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月底以前,董事│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會應審定左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備。│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一、上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決算。 │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文化││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贈人名冊及有關│部許可後行之: ││ 憑據影本】。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 │二、基金之動用。 ││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 │六、其他經文化部指定之事項。 ││ │本會經董事會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出席││ │,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並經││ │文化部許可後,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 │第一項及前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 │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文化部,並不得以││ │臨時動議提出。 ││ │第一項第一款如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 │十三條情形者,應向法院聲請必要之處分││ │。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須│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符合本章第二條之規定,並須事先函報主│業務及會計年度。 ││管機關核備。 │本會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當││ │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經董事會審定││ │後報文化部備查;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 │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財產││ │清冊,經董事會審定後報文化部備查。工││ │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 │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 ││ │本會應主動公開以下資訊: ││ │一、前二項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資料,於文││ │ 化部備查後一個月內公開之。 ││ │二、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 │ 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且僅公││ │ 開其補助、捐贈者及受獎助、捐贈者││ │ 之姓名或名稱及補(獎)助、捐贈金額││ │ 。但補助、捐贈者或受獎助、捐贈者││ │ 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或公開將妨礙││ │ 或嚴重影響本會運作,且經文化部同││ │ 意,不公開之。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本會應依設立宗旨及目的舉辦各種公益業││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則,非經董│務,對其捐助財產、孳息及其他各項所得││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不得有分配盈餘之行為。其辦理獎助或││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捐贈業務者,須符合本章程第二條所定業││金之捐贈。 │務項目為限,並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 │則。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之,並受文化部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更登記。 │前項規定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如下: ││ │一、存放金融機構。 ││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 │ 、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 │ 、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 │ 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 │ 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 │ 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 │ 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 │ 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 │六、文化部依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三項││ │ 第六款授權訂定,本於安全可靠之原││ │ 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項││ │ 目與額度。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本會係永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本會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應自收受文││散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化部許可文件後十五日內,向該管轄法院││人團體,應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或地│聲請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方自治團體。或私人團體,應歸屬於所在│書後十五日內,將該證書影本送文化部備││地之地方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 │查。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本會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經文││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如│化部撤銷、廢止許可或經管轄法院宣告解││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日│散者,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 │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 │或營利團體,應歸屬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 │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三十一││ │日,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 │一日,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九年一││ │月十二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 │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七條 ││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文化部許可,並││ │經該管轄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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