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28號聲 請 人 侯劉昆蘭即社團法人中華藥師山居士佛學學會之清
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人就任(就任社團法人中華藥師山居士佛學學會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倘其中任何一項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㈠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㈡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監察人(監事
)審查之審查報告書,以及監察人(監事)審核通過後,提經會員大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㈢清算人就任後,曾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且依民法第41條規定,法人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即民法總則編第二章第一節第一款)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又「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公司法所定股東或股東會解任清算人之聲報、清算人所造具資產負債表或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之聲報、清算人展期完結清算之聲請及法院許可清算人清償債務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非訟事件法第178 條、第179 條、公司法第326 條第1 項、第327 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侯劉昆蘭即社團法人中華藥師山居士佛學學會之清算人,向本院陳報清算人就任,惟依聲請人願任清算人同意書所示,其就任清算人之日期為民國109 年5 月10日,而聲請人所提上開109 年5 月10日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尚無從確認係聲請人「就任清算人後」所造具,且亦應提出監察人(監事)審查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之審查報告書,以及監察人(監事)審核通過後,提經會員大會承認之證明文件;又所提出於日報刊登催告債權人於3 個月內申報債權之公告,其內關於請債權人至「本會(地址)」申報其債權之記載,地址「石硿子36號」之記載,與所提出之法人登記證書上記載地址「石硿子路36號」未盡相同,其催告即有瑕疵。本件聲請尚有不合上揭法定程式之缺漏。爰依非訟事件法第第30條之1 ,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正本件缺漏之法定程式,倘其中任何一項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人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