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28號聲 請 人 侯劉昆蘭即社團法人中華藥師山居士佛學學會之清
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人就任(就任社團法人中華藥師山居士佛學學會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且依民法第41條規定,法人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即民法總則編第二章第一節第一款)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又「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公司法所定股東或股東會解任清算人之聲報、清算人所造具資產負債表或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之聲報、清算人展期完結清算之聲請及法院許可清算人清償債務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非訟事件法第178條、第179條、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第327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侯劉昆蘭即社團法人中華藥師山居士佛學學會之清算人,向本院陳報清算人就任,本院前以109年9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㈠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㈡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監察人(監事)審查之審查報告書,以及監察人(監事)審核通過後,提經會員大會承認之證明文件。㈢清算人就任後,曾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聲請人雖具狀提出相關資料,惟關於前開第㈡項之「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監察人(監事)審查之審查報告書,以及監察人(監事)審核通過後,提經會員大會承認之證明文件」部分,聲請人僅提出其自行製作之109年10月12日之「中華藥師山居士佛學學會追認案」文件1紙,核非正式之會議記錄,亦欠缺開會之簽到表、委託書等足以證明會議之證據,是本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人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