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3號聲 請 人 蘇俊龍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醫療財團法人臺灣區煤礦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醫療財團法人臺灣區煤礦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二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至於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而無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醫療財團法人臺灣區煤礦業基金會之董事長,前開醫療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之章程訂修沿革及第1 至13條,經董事會於民國108 年12月19日決議修改如附件所示,為此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變更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醫療財團法人臺灣區煤礦業基金會捐助
章程,關於第4 條、第6 條、第12條之部分,其變更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上開捐助章程第11條之部分,按財團法
人法第19條第1 項前段規定:「財團法人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同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規定財產之運用方法如下:…」。而上開捐助章程第11條修正條文為:「本法人財產之運用方法,除零用金外,以下列方式為限:…」,其中「除零用金外」之除外規定,並非明確,且與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3 項規定似非相符,是聲請人關於此部分變更章程之聲請,不應准許。
㈢至於上開捐助章程「章程修訂沿革」增列本次修正之日期及
衛生福利部核准文號、上開捐助章程第3 條將阿拉伯數字修正為國字及增列辦理事業「六、長期照顧服務。」、上開捐助章程第1 條至第3 條、第5 條、第7 至10條、第13條僅將數字由阿拉伯數字修正為國字或兼有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修正為「衛生福利部」,均非關於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亦非關於維持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變更組織之問題,無庸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人俊┌───────────────────────────┐│附表:醫療財團法人臺灣區煤礦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對││ 照表 │├─────────────┬─────────────┤│修正條文 │原條文 │├─────────────┼─────────────┤│第一條 │第1條 ││為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為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及提高醫療品質、促進專業管│及提高醫療品質、促進專業管││理、增進國民健康、服務貧苦│理、增進國民健康、服務貧苦││病患之目的,設立醫療財團法│病患之目的,設立醫療財團法││人臺灣區煤礦業基金會(以下│人臺灣區煤礦業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法人),特依醫療法第│簡稱本法人),特依醫療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42條第1項規定,訂定本章程 ││章程。 │。 │├─────────────┼─────────────┤│第二條 │第2條 ││本法人設於基隆市暖暖區源遠│本法人設於基隆市○○區○○○○路○○號,並得經衛生福利部許│路29號,並得經中央衛生主管││可,於適當地點設立分事務所│機關許可,於適當地點設立分││。 │事務所。 │├─────────────┼─────────────┤│第三條 │第3條 ││本法人除醫療服務事業外,得│本法人除醫療服務事業外,得││辦理下列公益事業: │辦理下列公益事業: ││一、醫事人員培養。 │一、醫事人員培養。 ││二、醫學研究。 │二、醫學研究。 ││三、社會大眾健康之促進。 │三、社會大眾健康之促進。 ││四、護理、精神復健等服務。│四、護理、精神復健等服務。││五、老人、身心障礙者及其他│五、老人、身心障礙者及其他││ 社會福利服務。 │ 社會福利服務。 ││六、長期照顧服務。 │六、其他醫療公益有關之事業││七、其他醫療公益有關之事業│ 。 ││ 。 │ │├─────────────┼─────────────┤│第四條 │第4條 ││本法人設立下列機構,其名稱│本法人依醫療法規設立下列機││及地址如下: │構,其名稱及地址如下: ││一、醫療財團法人臺灣區煤礦│一、醫療財團法人臺灣區煤礦││ 業基金會臺灣礦工醫院:│ 業基金會臺灣礦工醫院:││ 基隆市○○區○○路○○號│ 基隆市○○區○○路○○號││ 。 │ 。 ││二、醫療財團法人臺灣區煤礦│二、醫療財團法人臺灣區煤礦││ 業基金會礦工基隆診所:│ 業基金會基隆門診部:基││ 基隆市○○區○○路○○號│ 隆市○○區○○路○○號2 ││ 3、4樓。 │ 、3、4樓。 ││三、醫療財團法人臺灣區煤礦│三、醫療財團法人臺灣區煤礦││ 業基金會附設八堵居家護│ 業基金會附設八堵居家護││ 理:基隆市○○區○○路│ 理:基隆市○○區○○路││ 29號。 │ 29號。 ││四、醫療財團法人臺灣區煤礦│四、醫療財團法人臺灣區煤礦││ 業基金會附設八堵護理之│ 業基金會附設八堵護理之││ 家:基隆市○○區○○路│ 家:基隆市○○區○○路││ 29號。 │ 29號。 │├─────────────┼─────────────┤│第五條 │第5條 ││本法人由臺灣區煤礦業同業公│本法人由臺灣區煤礦業同業公││會以其附設臺灣礦工醫院及基│會以其附設臺灣礦工醫院及基││隆分院捐助成立,合計捐助基│隆分院捐助成立,合計捐助基││金總額為新台幣162,803,509.│金總額為新台幣162,803,509.││31元整,成立財團法人臺灣區│31元整,成立財團法人臺灣區││煤礦業社會福利基金會,後更│煤礦業社會福利基金會,後更││名為醫療財團法人臺灣區煤礦│名為醫療財團法人臺灣區煤礦││業基金會,嗣後並得繼續接受│業基金會,嗣後並得繼續接受││國內外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國內外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捐助。 │捐助。 │├─────────────┼─────────────┤│第六條 │第6條 ││本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五│本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15人││人,任期四年。 │,任期4年。 ││擔任法人設立之醫療機構及其│擔任法人設立之醫療機構及其││他附設機構主管職務者,其任│他附設機構主管職務者,其任││董事之名額,合計不得超過董│董事之名額,不得超過董事總││事總額之五分之一。 │額之五分之一。 │├─────────────┼─────────────┤│第七條 │第7條 ││本法人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本法人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由當屆董事互選之,對外代表│由當屆董事互選之,對外代表││本法人。 │本法人。 │├─────────────┼─────────────┤│第八條 │第8條 ││本法人置監察人三人,任期四│本法人置監察人3人,任期4年││年。 │。 │├─────────────┼─────────────┤│第九條 │第9條 ││本法人董事會與監察人之組織│本法人董事會與監察人之組織││、職權、董事、董事長與監察│、職權、董事、董事長與監察││人之遴選資格、選聘與解聘程│人之遴選資格、選聘與解聘程││序、會議召開與決議程序及其│序、會議召開與決議程序及其││他有關事項等,由本法人另以│他有關事項等,由本法人另以││章則定之,並報衛生福利部核│章則定之,並報中央衛生主管││准。 │機關核准。 │├─────────────┼─────────────┤│第十條 │第10條 ││本法人財務以收支平衡為原則│本法人財務以收支平衡為原則││,以每年一至十二月為會計年│,以每年1至12月為會計年度 ││度,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應│,於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應完 ││完成前一年度財務報告之編列│成前一年度財務報告之編列,││,並經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審│並經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審核││核後,向衛生福利部申報。 │後,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報││ │。 │├─────────────┼─────────────┤│第十一條 │第11條 ││本法人財產之運用方法,除零│本法人基金及各項收入,除零││用金外,以下列方式為限: │用金外,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二、購買公債、公司債、金融││ 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 債券、國庫券、可轉讓之││ 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 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 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 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 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 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業本票。 │ 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或國││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 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 動產。 │ 之受益憑證。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三、購買自用設施及不動產。││ 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四、運用於其他經中央衛生主││ 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 管機關核准之項目。 ││ 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 ││ 益憑證。 │ ││五、其他依衛生福利部規定得│ ││ 投資之項目及額度。 │ │├─────────────┼─────────────┤│第十二條 │第12條 ││本法人解散後,於清償債務後│本法人因故解散時,應依法清││賸餘之財產,歸屬於法人住所│算,清算後剩餘財產歸屬於法││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所有;│人所在地自治團體所有,不得││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以任何方式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目的之團體。 │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第十三條 │第13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衛生│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請中││福利部許可後生效;修正時,│央衛生主管機關許可後生效;││亦同。 │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