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9號聲 請 人 郭金村相 對 人 新北市平溪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胡正吉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已於民國109年11月9 日就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16號判決提起上訴,為此聲請供擔保裁定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9014號強制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程序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該條第1 項規定明示強制執行程序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同條第2 項所以例外規定得停止執行,係因回復原狀等訴訟如果勝訴確定,據以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將失其效力,為避免債務人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故於受訴法院認有必要時,得裁定停止執行。是依上開規定,停止執行須以有上開程序進行,以確定其實體上權利義務時,法院認有必要或聲請人陳明願供相當擔保後,始得裁定停止強制執行。

三、經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16號撤銷土地交易行為等事件,聲請人係起訴請求判決撤銷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與新北市平溪區農會間就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交易行為。嗣變更聲明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新北市平溪區農會於100年11月24日100財臺北區地售字地AF100E100335號之國有土地產權移轉證明書之買賣及物權行為無效,並請求塗銷100年12月13日瑞登字第38350 號土地登記聲請書的所有權移轉之買賣登記,此經本院職權核閱109年度訴字第216號卷宗屬實。該訴並非聲請人於聲請狀所指之執行異議事件,非屬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得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事由,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