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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6號聲 請 人 吳欣文

吳益誠相 對 人 陳欣彤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抗字第33號拍賣抵押物抗告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具狀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及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經本院以109年度補字第831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受理。因恐系爭不動產一旦拍賣,勢將難以回復,為此抗告人願供擔保,請裁定鈞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03號強制執行事件,於鈞院109年度補字第831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拍字第103號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而聲請停止執行。惟經本院查詢結果,兩造尚無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本院,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可稽,既尚未開始強制執行程序,即無可供停止之強制執行程序,自無停止執行之可言,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徐世禎

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

如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人俊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