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2號原 告 陳芝妤
蘇富瑤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 陳雯婷上列原告與被告合泰事業有限公司間確認不動產買賣及其所有權移轉登記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查報: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應提出系爭不動產之估價單、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鑑定報告或其他足佐原告主張之事證),再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