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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2號原 告 鄒靜慈訴訟代理人 張素端被 告 張志宏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管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華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物
裁判日期:2020-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