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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8號原 告 蕭伯耀訴訟代理人 黃念儂律師

陳鴻元律師被 告 簡伽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據原告於起訴狀上所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6萬4,6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所有權
裁判日期:2020-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