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53號原 告 吳豐吉法定代理人 吳姵瑩上列原告與被告余正城、胡桂英、21世紀不動產間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20,000元(計算式:1,120,000 元+1,200,000 元=2,320,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3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23,968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另原告併應向本院補正被告21世紀不動產之公司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同時向本院提出「原告」暨「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或改向本院更正法定代理人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