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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3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75號原 告 楓林小橋一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俊諺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承濂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240元,應繳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裁判日期:2020-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