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27號原 告 黃金大鎮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盛欽訴訟代理人 栗治明上列原告與被告石美霞間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8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