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3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30號原 告 黃金大鎮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盛欽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天來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9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裁判日期:2020-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