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31號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上列原告與林壽南等人間撤銷買賣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故原告應查報:一、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提出佐證資料〈如鑑價報告、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或其他證據〉;二、本件債權總額,即計算至起訴日止之本金利息總額。三、於上開一、二中,擇其較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上開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人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