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3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35號原 告 橘郡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葉雪貞訴訟代理人 游文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杜筱雯等人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0萬8,1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8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裁判案由:給付停車費
裁判日期:2020-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