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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4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63號原 告 張沛屏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瀚霖間請求返還物品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萬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裁判案由:返還物品
裁判日期: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