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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4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93號原 告 林素蘭上列原告對被告易啓明等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原告原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7,2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月娥

裁判案由:返還贈與物
裁判日期:2020-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