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49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偉博、洪XX間撤銷遺產分割繼承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被告洪XX之真實姓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被告洪XX之真實姓名及其確實住、居所,並應提出被告洪XX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暨查報補正:①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提出系爭不動產之估價單、鑑定報告、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或其他適切之證據資料到院;②本件債權總額,即「本金」加計「算至起訴日為止之利息總和」【而非僅止計列「本金」數額】;③於上開①②兩者中,擇其較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第一審裁判費或洪XX之真實姓名,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