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07號再審原告 楊正宗再審被告 連城璧
連仲達連君平連智林連貞俊連信益連信榮鄭連富英連桑梓連茂雄連堅勝連維德連中堅(即連林阿隨之遺產管理人)連德宏連建國連建成許馨瑞連惟哲連惟勝連昱凱連秀雄連秀淮連秀德連秀煌連秀隆連苙妘連淑姝連婉婷連芮萱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地上權存續期間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61號駁回再審原告上訴之確定判決不服,提起再審之訴。惟再審原告並未繳納裁判費,查前揭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95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4,800 元。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4,80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世禎
法 官 王慧惠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