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86號原 告 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段竹平訴訟代理人 陳祖恩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美嬌間行使歸入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3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