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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6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24號原 告 廣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忠成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間給付保固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1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裁判案由:給付保固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0-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