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6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39號原 告 曾淑娥原 告 蕭金花原 告 楊月梅原 告 黃月美原 告 何寶玉原 告 林欣霏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重光間安設管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容忍其於兩造所共有坐落基隆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下方埋設瓦斯管線,係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利用系爭土地設置管線所增之價值定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求為「允准於系爭土地設置瓦斯管線」所得受之利益數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裁判案由:安設管線
裁判日期:2020-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