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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7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58號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訴訟代理人 邱慶琳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志和間請求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9,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0-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