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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7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72號原 告 夏發堯

李鳳凰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幸福華城X、Y棟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返還停車位事件,原告主張其等為系爭停車位之專有使用權人,而起訴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停車位。惟原告既未繳納裁判費,亦未陳報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查報系爭停車位專有使用權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裁判日期: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