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35號原 告 賴明峰被 告 橘郡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葉雪貞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理委員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陸萬元。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逾100萬元至 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 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3分別有所明定。至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為:「確認被告於民國109年6月19日所召開橘郡社區第22屆管理委員會109年6月份第7次例會會議關於休閒館白蟻及整修事宜之決議無效。確認被告於民國109年7月17日所召開橘郡社區第22屆管理委員會109年7月份第8次例會會議關於休閒館廁所抓漏修繕事宜之決議無效。」經核係具有財產價值之法律關係,自屬財產權訴訟,且依被告109年6月19日、同年7月17日會議紀錄,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之訴訟目的同一,互有競合關係,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被告以960,000元修繕休閒館,有工程合約書可參,因此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9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
三、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故原告至遲應於主文第一項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