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49號原 告 施雲年上列原告對被告邱獻章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49號原 告 施雲年上列原告對被告邱獻章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