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69號原 告 周余桂英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林雪真等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蔡林雪真等應與原告按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頂樓地板漏水維修費用新臺幣(下同)330,225元,依原告所提兩造建物登記面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82,783元(計算式:330,225元÷810.07㎡×693.69㎡=282,7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