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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8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97號原 告 黃麗珠訴訟代理人 邱群傑律師被 告 林明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31萬5,880元。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萬1,616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1條第1、2項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二、原告係請求被告將新北市○里○○段○○○○○段00000地號土地於102年1月11日之預告登記塗銷。上開預告登記之內容為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予他人,因此堪信該預告登記乃關於上開土地移轉登記之預告,是以塗銷上開預告登記原告即得自由移轉上開土地,因此堪信原告就本訴之所有之利益即上開土地價值。上開土地共16,64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680元,總價應為1131萬5,880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1131萬5,880元。

三、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如前述,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1,616元。

四、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十日內抗告。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萬1,616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一、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一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二、對本裁定主文第二項,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