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98號原 告 楊義盛被 告 台灣夜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清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據原告於民事起訴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4,000元【(確認土地通行權之範圍長13公尺×寛4公尺)×土地公告現值7,000/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