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0號原 告 陳芝妤

蘇富瑤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 陳雯婷被 告 合泰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家和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規定,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得認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兩造間確認不動產買賣及其所有權移轉登記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基此,本院乃於民國109 年2 月7 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102 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查報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應提出系爭不動產之估價單、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鑑定報告或其他足佐原告主張之事證),再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嗣上開裁定正本送達原告以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考,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裁判日期:2020-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