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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4號原 告 汪育帆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律師被 告 廖玉葉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核定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月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裁判案由:核定租金等
裁判日期:202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