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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1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郭金村訴訟代理人 郭聰能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新北市平溪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胡正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撤銷土地交易行為等事件,上訴人中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0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76,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上訴人於第一審僅繳納17,335元,不足4,257元,又其上訴利益為2,076,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3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257元,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2,388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裁判日期:202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