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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5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嘉慶等間撤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6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在卷足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裁判日期:2020-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