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5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嘉慶等間撤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6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在卷足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