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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4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86號原 告 胡正吉被 告 林鵬飛

李素月陳標新北市平溪區農會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欽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規定,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得認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求為「確認被告林鵬飛與被告新北市平溪區農會(下稱系爭農會)之第6 屆理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確認被告李素月與系爭農會之第6 屆理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確認被告陳標於系爭農會之會員代表資格不存在」;案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0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517 號裁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950,000 元,並命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0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嗣上開裁定正本送達兩造以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結果列印紙本、收費答詢表查詢列印紙本在卷足考,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裁判日期:2020-09-08